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易字第九五二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及乙○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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