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丁○○即自訴人
乙○○甲○○丙○○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黃勝昭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