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五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而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後因被告乙○○另犯贓物罪,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三0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伍拾日確定,而為檢察官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借提執行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期滿,再由本院裁定自翌日即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並與先前之羈押期間併計後,至今將滿三月。茲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經本院覆核卷內所有一切情狀後,認為依然存在,且不能以具保代之,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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