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3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2年度字第2469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已據被告提出本院92年度訴字第2469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各1件在卷足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