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被告甲○○提出新台幣十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