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而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姓名欄所載「 林麗珠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