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興有限公司、甲○○間請求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