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4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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