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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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建珈橡膠有限公司
街2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拓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複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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