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5樓被告甲○○被告丙○○
樓之5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2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拾顆(驗前淨重合計貳點玖肆伍公克,驗後淨重合計貳點捌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MDMA(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甲○○、丙○○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4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2434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深粉紅色圓形錠劑10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合計2.945公克,驗後淨重合計2.86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錠劑10顆確係MDMA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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