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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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19號原告 王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福龍張素卿張蕙蓮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末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王福龍、張素卿、張蕙蓮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北救字第5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該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92號判決確定,其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次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一、確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原告所有。二、被告王福龍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三、被告張素卿應將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9年7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四、被告王福龍應於被告張素卿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嗣以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不動產現登記於張蕙蓮名下,而追加張蕙蓮為被告,並變更其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原告所有。二、被告王福龍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三、被告張蕙蓮應將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不動產,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於89年7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四、被告王福龍應於被告張蕙蓮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核定之,依原告所提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附表1所示土地為附表2所示建物坐落基地,附表2所示建物之層次面積為63.39平方公尺、陽台7.86平方公尺,合計71.25平方公尺,折合約21.55坪(計算式:71.25×0.3025﹦21.55,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並參酌本院職權查得之原告起訴時之台北市○○區○○路相類似建物實價登錄紀錄(本院卷第14頁),其交易價格平均單價為每坪為新臺幣(下同)64.97萬元;附表3所示土地為附表4所示建物坐落基地,附表3所示建物之層次面積為192.9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24.4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578.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0,換算面積約為22.57平方公尺,合計239.87平方公尺,折合約72.56坪(計算式:239.87×0.3025=72.56,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並參酌本院職權查得之原告起訴時之台北市○○區○○路相類似建物實價登錄紀錄(本院卷第15頁),其交易價格平均單價為每坪為42.58萬元。上開實價登錄資料,係政府所公布之市場交易紀錄,足資為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判斷之參考,而依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係以建坪計算買賣價金,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價值,已包含於建物之價金內一併評價,不另計價,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約44,897,083元(計算式:21.55×649,700+72.56×425,800=44,897,08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97,083元,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7,120元,應由原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房屋門牌)│面積(平方公尺)│權力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90.18│1/42│├──┼──────────────────────┼────────┼─────┤│2│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63.39│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3樓)│││├──┼──────────────────────┼────────┼─────┤│3│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848.00│376/10000│├──┼──────────────────────┼────────┼─────┤│4│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192.90│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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