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廖建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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