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楊子賢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貳萬貳仟叁佰元│四三七0六四│8563││││用合作社富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