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漁槍一支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漁槍一支,係本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經查,有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一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並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漁槍,有該局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刑鑑字第一三九八九號一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押之漁槍一支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