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0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黃國富 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複代理人 林矜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雙方補正事項見附件內容)。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