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告 陳森鵬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複代理人 蕭瑩嬋
吳曄 被告 蔡美淳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於101年5月11日陳報狀對本院整理之不爭執事項除第三項無爭議外,其餘一、二、四、五、六均有爭執,並請求改列爭執事項,請原告表示意見。
三、兩造是否不爭執⑴編號7案,原告應得盈餘396,110元、代墊款2,763,641元及結算款3,159,751元;⑵編號11案,原告應得盈餘183,999元、代墊款1,408,501元及結算款1,592,500元;⑶編號12案,原告應得盈餘98,120元、代墊款1,037,287元及結算款1,135,407元,請兩造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