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漢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登星實業有限公司陳林淑英林金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高登星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釋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三、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釋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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