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秀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陳報債務人任職處所、工作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4.聲請人所陳報受其扶養之人即母親曾 蔣金雀 、子女 黃湘穎黃梓涵 部分:
①受扶養人曾蔣金雀有何受扶養之必要?並請檢附:
⑴其99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⑵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②受扶養人黃湘穎、黃梓涵是否由聲請人獨力扶養?並請檢附:
⑴其等99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⑵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③其等有無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98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補助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
6.請陳報債務人配偶99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8.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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