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鈴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前置協商不成立為「尚積欠無法納入前置協商之債務」之原因,又聲請人有無補正相關文件再次申請前置協商。
2.債務人現今是否仍有收入來源?倘有,請 陳報 任職處所、工作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無,請說明原因及如何維生。
3.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4.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5.聲請人98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補助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並請提出98至100年度勞、健保之投保資料。
6.聲請人應重新填具「債權人清冊」,除詳載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債權數額及債權之種類、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外,亦須一併註明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及有無擔保或優先權。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7.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⒑提出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