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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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房地租賃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66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房地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2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