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代表人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晉信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萬6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