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小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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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郭火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
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
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
,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訂立之信用卡
約定條款雖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惟本件原告為
公司法人,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排除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並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