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金上重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筠臻選任辯護人黃厚誠律師
張文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章琳琳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陳奕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靜雪
林琦惢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月女
之7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金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被告 吳梅邑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 陳育珅
3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高雄監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