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王啓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俊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惟原告起訴後主張依民事訴法第2
55條第1項第2、3、7款規定擴張訴之聲明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擴張聲明後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