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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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8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蔡淑真 即 蔡光輝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光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38,195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83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