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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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6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湯旭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7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
3條、第4條、第7條及第11條規定,給付期限之借款利率
按年息18.25%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
借款人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被告自95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
新臺幣(下同)129,465元,及自95年1月17日起至95年2
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
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嗣萬泰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並已依法登報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
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之登報公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1,43
0元(裁判費1,330元、登報費1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