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判決有同等效力;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102年度台非字第4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6
0號案件,雖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惟該部分業與受刑人另犯之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5號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0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803號裁定書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5部分,係重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均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就此部分並無管轄權,是就附表編號1至4部分,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2日、│103年3月21日││││103年3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103年度偵字第1894、│、103年度偵字第1894、│、103年度偵字第1894、│││2011、2246、2476、2477│2011、2246、2476、2477│2011、2246、2476、2477│││、2506、2507號│、2506、2507號│、2506、250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上易字第62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備註│編號1-4: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編號│4│5││├──────┼───────────┼───────────┼───────────┤│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次)│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5日、│104年9月18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24日(2次)│││├──────┼───────────┼───────────┼───────────┤│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104年度偵字第24665號││││、103年度偵字第1894、│││││2011、2246、2476、2477│││││、2506、250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5年3月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60號│││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31日│105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備註│編號1-4: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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