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致樺被告盧致維選任辯護人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 律師 洪懷舒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致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致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由具保人盧致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04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06號案件審理,並定107年9月19日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住所地嘉義市○區○○路○○○號送達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同居之被告母親 溫沛淳 於同年9月3日受領文書,惟被告屆期未到庭;經本院另定107年10月31日進行準備程序,向被告前開住所地送達傳票,仍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7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被告屆期仍未到庭;經本院另定108年1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向被告前開住所地送達傳票,仍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7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本院並於107年11月7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8年1月21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市○區○○路○○○號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7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惟被告仍未到案,且經本院於108年1月23日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7年11月7日嘉院聰刑仁107訴506字第1070014600號函、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拘票、員警報告書各1份、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志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