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錫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錫棋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黃錫棋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合計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錫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0、11日│103年10月6日前某│103年3月底4月初││││日至103年10月6日│、103年5月20日、│││││103年6月初│├────────┼────────┼────────┼────────┤│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44號│偵字第1744號│偵字第25174號、1│││││04年度偵字第3、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年度上易字第3││事實審││672號│672號│91、392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0日│105年1月20日│105年6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105年度台上字第7│105年度上易字第3││判決││70號│70號│91、392號││├────┼────────┼────────┼────────┤││判決│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105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255號│執字第6255號│執字第11267號││├────────┴────────┴────────┤││編號1、2、3、4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0日、10│103年8月19至21日││││3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19日、103年6│││││月20日前之同年6│││││月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174號、1│偵字第18839號││││04年度偵字第3、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106年度訴字第78│││事實審││91、392號│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7年1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106年度訴字第78│││判決││91、392號│號│││├────┼────────┼────────┼────────┤││判決│105年6月30日│107年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268號│執字第5488號│││├────────┤││││編號1、2、3、4部│││││分前經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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