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88號原告 莊添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又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查本件原告所提出起訴狀將被告誤載為高雄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且未載明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以書狀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黃萬發 )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