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致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35號、107年度執字第7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致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致賢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戴致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6年8月13日│105年8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8.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672號│字第4598號│毒偵字第28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421號│106年度沙簡字第73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8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0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421號│106年度沙簡字第73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02號││判決││││││├────┼──────────┼──────────┼──────────┤││判決│106年09月25日│107年01月22日│107年02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4曾經原確定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有期刑9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0日│106年08月08日│106年0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0號│字第153號│字第1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2號│107年度簡字第485號│107年度簡字第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29日│107年04月23日│107年04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02號│107年度簡字第485號│107年度簡字第485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21日│107年05月14日│107年05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4曾經原確定判│編號5至6曾經原確定判│編號5至6曾經原確定判││備註│決定應執行有期刑9月│決定應執行有期刑9月│決定應執行有期刑9月│││確定│確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