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查中之白自,(二)告訴人甲○○之指述,(
三)彰化縣福興鄉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四)出生証明書影本等附卷可
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者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