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甲○○
20號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李明威┌────────────────────────────────────────────────────┐│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胡振乾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93年10月15日│12,300元│AN0000000│││1│││││││├─┼─────────┼─────────┼─────────┼────────┼────────┼──┤│00│祥發傢俱工廠│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10月10日│8,200元│CI0000000│││2││行│││││├─┼─────────┼─────────┼─────────┼────────┼────────┼──┤│00│ 朱木火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羅│93年10月11日│37,900元│QI0000000│││3││東分行│││││├─┼─────────┼─────────┼─────────┼────────┼────────┼──┤│00│和鎂裝潢傢俱行 林俊 │羅東鎮農會信用部│93年10月15日│18,150元│FA0000000│││4│和││││││├─┼─────────┼─────────┼─────────┼────────┼────────┼──┤│00│ 陳文仲 │羅東鎮農會東門分部│93年10月10日│36,650元│FA00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