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48號原告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陸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