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養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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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21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士魁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詠淞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關係人 張宏偉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三年七月十日起收養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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