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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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大體歸屬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69號原告 楊袁祥英 被告 楊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大體歸屬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尤朝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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