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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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6號聲請人 呂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世帆 、楊誌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如相對人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具狀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㈢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請一併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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