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14號聲請人 曹嫚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曹初雄 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係祖父與孫子女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1年12月12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所載,得知被繼承人有子女 曹昌楷曹佳瀅曹昌隆 三人。次查,曹昌楷、曹佳瀅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繼字第49
8號審核無訛准予備查在案。惟本件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曹嫚婷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因被繼承人尚有次子即聲請人之父曹昌隆未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曹昌隆尚未拋棄,則本件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輩曹嫚婷)本件聲請人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