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范秀美 非訟代理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志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為103年12月9日,本票到期日亦
為103年12月9日,聲請人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卻記載約定「103年12月14日」償還,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