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鈺林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棋盤格皮夾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並酌作文字修正)亦有明文。而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本質上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77號被告陳鈺林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2年6月2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LV棋盤格皮夾1個(101年度紅保字第1479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9977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02年6月25日期滿一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又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皮包1個(101年度紅保字第1479號),為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商品一節,業據證人 黃文通 證述明確,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按,屬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