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商斯坦米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四0六六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銀
元貳仟壹佰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壹角,折合新台幣柒拾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萬柒仟玖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