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有證人待傳),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卅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