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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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千三百零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查被告甲○○與伊母親即被告乙○○,共謀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對原告佯稱渠與股市主力熟識,且黨政關係良好,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取暴利,使原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共計交付新台幣二千三百零三萬元予被告作為操作股票之資金,詎嗣後被告並未依約將操作股票買賣所得款項交付予原告,致原告損失二千三百零三萬元。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二人故意以犯罪方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生二千三百零三萬元之損害,而此損害原告既為犯罪之被害人,依法自應由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法官柯顯卿
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