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千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經刑事庭諭知免訴,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請求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所定,本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未據原告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折合銀元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萬元,折合新臺幣陸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