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