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三七四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十三之五號六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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