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被告人數併具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叁仟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貳拾捌元肆角,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並補具起訴狀繕本二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