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劉進雄 」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劉進雄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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