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劉進雄 」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劉進雄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