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即 傅一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