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小字第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號1樓
被 告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蘇靜怡